第二十九条市农委、市财政局鼓励举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工作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中违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09〕231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区县农委、财政局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发现有弄虚作假、擅自更改补贴标准、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市级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条款应征求市农委、市财政局意见后,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3〕143号)、《关于规范本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结算和清算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4〕3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