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4)

政策改革2018-06-09三水老师

(六)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送至处置场地;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帐,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向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八)编制本单位餐厨废弃物收运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事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收运服务单位需要对废弃食用油脂进行临时贮存的,其贮存场所的选址、污染防治设施及运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并接受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装置,就地处置餐厨废弃物。

采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应当按照《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或者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的运营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

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等融资方式实施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招标前应当组织编制处置单位招标方案,明确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处置数量、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的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以下称处置服务协议),并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

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餐厨废弃物经处置后的产品及其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处置服务协议接收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废弃物,不得接收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处置服务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贮存和处置符合环境保护标准,通过规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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