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