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安全至上,开放有序。安全为先,强调防雷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强调健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制度措施、完善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放有序,强调开放不等于放任不管,强调在全面开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的同时,健全市场准入条件、市场监管机制、信息公开和诚信评价制度,完善相关标准,依法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开放有序、运行规范。
记者:《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于新文:《办法》共7章40条,包括总则、资质申请条件、资质申请与受理、资质审查与评审、监督管理、罚则、附则,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第一,界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内涵。明确了防雷装置的内涵,其表述与《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即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二,明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权限和范围。一是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二是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在第三十七条中明确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明确资质等级、有效期和业务范围。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明确了甲、乙两级资质等级的不同业务范围,规定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明确资质申请条件,包括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甲级资质单位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以及申请乙级资质单位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明确资质申请和受理要求,包括受理申请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受理的主体以及是否做出受理决定的要求。资质申请和受理要求的确立,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明确资质认定程序。一是为了保证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可靠,《办法》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是否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做出明确规定。二是为了确保评审的客观、公平、公正,《办法》对评审专家库的建立、评审委员会委员的确立、评审的方式及其评审意见的审查等做出明确规定。三是《办法》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的有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