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了解到,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改由国税部门发放增值税发票。对于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今年6月30日。纳税人初次到国税领用发票时,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国家税务总局还明确规定,营改增后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也就是说,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今年5月1日起,这两类发票由原来的地税机关监制管理改为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沿用至今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