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4)

政策改革2018-08-25李一老师

(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版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按照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领导下,根据有关统计制度和调查计划、方案,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计数据的搜集、审核、汇总、报送;

(二)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汇编和产业分析报告等统计资料的编制、撰写;

(三)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四)面向社会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五)境外新闻出版信息的搜集;

(六)有关统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更正不实的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扣压统计报告,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新闻出版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予以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录入、审核、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有权拒绝、抵制有关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单位负责人负有督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职责;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和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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