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3)

政策改革2018-08-25三水老师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即工业企业职工人数100人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职工人数80人以下,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在3年内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上浮2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微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上浮30%。

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在金融等方面有哪些扶持政策?

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领域和贴息范围,把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并按微利项目据实全额贴息(国家规定的不享受贴息的项目除外)。反担保范围、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按照《包头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凡属自治区境内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享受贷款期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借款人需要展期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不予贴息。高校毕业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0万元,取消借款人先行垫付贷款利息制度。对成功创业并扩大经营规模,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小额贷款扶持。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包头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2]138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其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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