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安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监管需要,可以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应及时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或者向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通报。
十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督管理
(一)根据风险程度分类监管
检验检测风险在不同区域、领域或者不同时期会有差异,资质认定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识别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点,逐步形成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以下为风险程度较高领域:
1.涉及安全的领域,例如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环境安全、建筑安全等领域;
2.涉及司法鉴定、质量仲裁等领域;
3.涉及民生、公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领域,如装饰装修材料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领域。
资质认定部门应对从事上述领域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关注。
(二)根据自我声明进行监管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自我声明,对有关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技术能力的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等进行自我承诺,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先期信任此类承诺,减少或者不进行现场评审。资质认定部门应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事项进行事后核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杜绝虚假自我声明的行为。
(三)根据举报投诉进行监管
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资质认定部门经调查核实后,除按照行政处理、处罚程序进行相应处置外,还应当将涉事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入其诚信档案,加强对其后续跟踪和检查。
(四)其他监管方式
资质认定部门还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双随机”抽查、专项监督检查、能力验证、统计制度或者利用国家认可机构的监督结果等其他监督管理方式,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监督管理模式。资认定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制度,充分利用统计制度的基本信息,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数据库,并据此实施分类监管。
十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验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