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省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2)

政策改革2018-08-20李天扬老师

(二)目标要求。经过3至5年努力,在我市有农业的区县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确权登记工作。加快推进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工作。建立以农村信贷扶持、担保增信和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农村金融配套政策支撑体系,加快盘活农村资源资产,着力解决"三农"融资难题,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活力。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工作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农户承包地块、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积极探索流转土地的登记颁证工作,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对流转土地的期限、面积、位置等予以登记颁证。建立农村承包土地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长期化、动态化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因地制宜,紧密结合村情、民情,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工作,依靠群众妥善处理各类具体问题。

(二)继续开展林权确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及我市的有关要求,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权利人向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权登记,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发放林权证或林木所有权证。

(三)开展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工作。为发挥农业设施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畅通农业设施融资渠道,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工作。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业设施确权登记,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放农业设施权属证书。

三、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工作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工作。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本着先易后难、由点带面、服务"三农"、风险可控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工作。各金融机构和具有贷款功能的法人机构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特点,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优化贷款审核程序,提高贷款审核效率,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客户优先提供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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