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上海市正处在城市化进程较快、城乡统筹发展需求迫切的时期,亟需通过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和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国土资发〔2011〕60号文明确的时间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土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和方式
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并启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并提高办证率。
三、确定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法律责任主体
市政府授权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作为本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主体,负责上海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市土地登记事务中心负责本市土地确权登记的日常管理,并作为土地他项权利发证主体,颁发登记证明。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区县土地登记部门受市土地登记事务中心委托,具体办理土地确权登记事务。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协助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对区县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乡镇规划国土资源所应当协助区县土地登记部门进行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受理、初审和发证。
四、严格执行申请审核依据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细则。
上述农村土地登记的受理和审核,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
五、使用全市统一的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和土地权利证书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制作全市统一的土地权利证书。新建立的土地登记信息系统与现有房地产登记系统使用同一个基础数据底版。各区县土地登记部门、各乡镇规划国土资源所要在土地登记信息系统上进行办证受理、审核与发证。
六、成立市、区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