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全文(4)

政策改革2018-08-17李天扬老师

64.与上述第53项至63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65.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

66.污染通海可航水域环境、破坏通海可航水域生态责任纠纷案件;

67.海洋或者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引起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及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四、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68.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等船舶物权纠纷案件;

69.港口货物、海运集装箱及港航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

70.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

71.提单转让、质押所引起的纠纷案件;

72.海难救助纠纷案件;

73.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打捞清除纠纷案件;

74.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75.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7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财产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77.海运欺诈纠纷案件;

78.与航运经纪及航运衍生品交易相关的纠纷案件。

五、海事行政案件

79.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80.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经营及相关辅助性经营、货运代理、船员适任与上船服务等方面资质资格与合法性事项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81.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渔业、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等活动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82.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所涉行政管理职责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83.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损害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

84.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影响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补偿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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