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

政策改革2018-08-13李一老师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八条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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