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进出境中药材涉及野生或者濒危保护动物、植物的,应当符合我国或者相关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五条以国际快递、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境中药材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过境中药材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修订)
政策改革2018-08-13王华老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进出境中药材涉及野生或者濒危保护动物、植物的,应当符合我国或者相关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五条以国际快递、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境中药材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过境中药材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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