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束后,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将中标结果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承储区域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当地专员办)。
第五章淡储协议履行
第十四条化肥淡储承储协议由委托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约定淡储化肥区域、品种、数量、违约责任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储企业应将承储协议及相关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抄报驻当地专员办。
在淡储期间确需调整承储品种、数量及淡储起止时间的,中央承储企业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地方承储企业须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同意,并由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调整文件应同时抄送驻当地专员办。
第十五条经招标确定的承储企业,承担承储任务的有效期为两年。
完成当年任务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承担下年度淡储任务的企业,应在每年7月底前告知委托单位。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未经申请同意自行更换、调整储备品种、数量、地点等行为的,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调入、销售、库存情况的,或经认定所填报数据与事实有出入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协议执行中出现纠纷,参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