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全文,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全文资料(3)

政策改革2018-08-07王新老师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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