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路通行费等营改增政策(3)

政策改革2018-08-03王华老师

在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方面,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知还就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缴纳增值税等做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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