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补偿标准
框架一类 | 原420元/m2 | 调整为620元/m2 | 每平方增加200元 |
框架二类 | 原360元/m2 | 调整为560元/m2 | 每平方增加200元 |
框架三类 | 原240元/m2 | 调整为420元/m2 | 每平方增加180元 |
砖混一类 | 原360元/m2 | 调整为550元/m2 | 每平方增加190元 |
砖混二类 | 原320元/m2 | 调整为470元/m2 | 每平方增加150元 |
砖混三类 | 原240元/m2 | 调整为280元/m2 | 每平方增加40元 |
砖木一类 | 原300元/m2 | 调整为420元/m2 | 每平方增加120元 |
砖木二类 | 原260元/m2 | 调整为360元/m2 | 每平方增加100元 |
土木 | 原200元/m2 | 调整为300元/m2 | 每平方增加100元 |
三、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