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车主委托书、车主有效身份证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营运车辆需提供市交通局运管部门出具的销车证明。
(二)报废车厂核对车主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车主说明原因。
(三)报废车厂受理车主提交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回收车主交售的报废车辆,按车辆报废程序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向补贴审核部门呈报车主提交的《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车主核对《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审批表》,持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车主委托书、车主有效身份证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指定窗口确认补贴申请并签字。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相关事项,由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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