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党费收缴标准规定(4)

政策改革2018-07-20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七条党费报告制度。基层党支部(总支部)每年要将党员交纳的党费和上缴情况向全体党员公布。各级党委都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

地、州、市、县委,省级三个工委、各部委办厅局的组织部门每年要书面向党委(党组)和上级党委报告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1、党员和党组织收缴党费情况、先进典型;2、党费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及纠正情况:3、党费管理情况,建立完善制度的措施、方法和建议;4、党费检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严格奖惩制度。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对下一级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误或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组织关系在我省的党组织。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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