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党费管理机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十六条党费管理人员。党费管理工作应当指£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要挑选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要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有关人员(包括部门主管领导、直接管理人、会计、出纳)的名单要逐级上报分级备案,人员调整时要及时报告。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由上级组织部门先进行审计,无问题方能离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党费帐户。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不得借用或挪作它用。开户银行只能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能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第十八条党费帐科目设置。
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
负债类:暂存款
收入类:下级组织缴纳、党员直接交纳、上级组织拨款、其他收入
支出类:党费使用、上缴党费、下拨党费
二级明细科目4个,即在党费使用科目下设明细科目:1、党员教育支出;2、党员培训支出;3、党内表彰活动支出;4、党员困难补助支出。
第十九条帐簿设置。党费帐设总帐、明细帐、现金帐3本:
第二十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一条记帐规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传票装订。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或每半年装订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发票要求。发票是党费记帐的原始凭证,应写清所购物的详细名称、数量,并有税检章。通过银行转帐的收据须有财务专用章,不得使用非正式发票和白条子。
第二十四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省、地、州、市、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组织的党费年报表为长期保存;党费凭证保管期限为20年。
第二十五条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应根据党费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做到帐表相符,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六条党费检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要对本级和下级组织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形式不限,检查情况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向下通报,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