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党费收缴标准规定(2)

政策改革2018-07-20王新老师

组织关系在省级机关的党员,多交的党费由党委直接或逐级上交至省委组织部,并附说明,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开具收据。

第七条党费督缴。对未经上级组织同意不按期足额上缴党费的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并及时督缴催交,催缴不交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章党费使用

第八条使用党费的原则。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九条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

1、党员教育训练费用的补充开支。可用于举办各种类型的党员培训;党员电化教育支出。

2、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材料的开支,可用于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订阅各种党刊,购买、印刷党课教材及党建学习材料;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为组织部门有关科室(处)订阅必需的报刊和书籍。

3、党内表彰先进活动费用的开支。主要用于党内表彰活动的奖品、事迹材料编印、音像制作费等。

4、党员特殊困难适当补助的开支。主要用于党员因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给予适当救济和补助所需费用的开支

第十条拨款申请。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同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第十一条上级组织拨款使用。该款项应根据拨款标准和用途从严掌握,专款专用,禁止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杜绝提高开支标准,注意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现金使用。省、地(州、市)、县管理的党费,凡在1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可使用现金,一次100元以上开支应使用支票。异地购书或其他物品,一般应采用汇兑结算。县以上各级党委组织部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三条审批权限。省、地(州、市)县管党费的使用,凡符合第九条规定,一次开支额在本级当年留成党费10%以下的,由分管部长审批;10%到40%的,由部务会讨论审批,40%以上的,报同级党委审批。党费使用范围的比例,一般应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掌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凡是留成党费的基层党组织。其党费使用的审批权限,由上级党组织参照本细则精神决定。

第十四条支付手续。支出党费应有报告及有关领导审批意见,并经主管科(处)长复核后,方可按照审批的用途、数额支付党费。

第四章党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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