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党费收缴标准规定(2)

政策改革2018-07-20王华老师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是指: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和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和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房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三)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四)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本《办法》关于党费收缴的第一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五)对于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本《办法》关于党费收缴的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党费使用

(一)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教育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或帮扶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二)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费使用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手续一般是:使用党费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理由、用途和数量,报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党费使用原则、范围,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四)党费使用后,经办人将发票等单据按要求粘贴在粘贴单上并签字,按财务制度规定,经党委负责人或党委领导审核签字,方可报销。

(五)党费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任意滥用党费,不得把党费作为其他费用的周转金或垫付款挪用。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凡是违反规定的一切开支,主管党费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上级党委反映。有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出,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党费管理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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