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法准备
第一节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编制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立法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和意见。
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