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显示,即使包含财政补助,已有河北、黑龙江、宁夏三省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其后出版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更透露,扣除财政补助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达到22个。
“之前(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缺乏在法律层面全面、系统的规定。”苏海南指出,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出台解决了这一迫切问题,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运营管理、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搭建了一个整体法律框架,适应了当前社会的实际需要,对于今后应对老龄化的到来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一个法律保障。
加强风险管控和监管
今年3月,据理事会第五届理事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布的信息显示,通过财政拨款、国有资本划转等方式不断充实基金,加上投资收益,截至2015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达15085.9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676.39亿元。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压舱石”,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风险显得尤为重要。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条例通过多项措施来确保基金安全,包括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完善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理事会确定重大投资项目等,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强化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公开选聘,并对其进行考评,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等。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国有资本划转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
苏海南表示,这一规定对基金的保值增值非常重要,为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了一个可持续的能动性增值渠道,“尤其是经济效益好的央企国有资产将股权划到社会保障基金,基金将可以持续每年从国有盈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获得稳定的收入”。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表示,条例在关于理事会的组织框架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相关的条款中,基本上沿用了章程和办法中的说法。但是,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措辞逻辑性更加严密,语气也更加严厉了。
唐钧指出,以往办法中的罚则,大多是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处以“罚款”和“退任”的惩罚;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则升级到“依法给予处分”,甚至多处强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