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交通和公路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处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予以放行的;(二)收缴的罚款不按规定上缴国库的;(三)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政策改革2018-06-03三水老师
《条例》对交通和公路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处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予以放行的;(二)收缴的罚款不按规定上缴国库的;(三)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