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做好货运源头治超管理工作的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采取巡查和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加强货运车辆检查,从源头减少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条例》对做好公路路面治超管理工作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货运车辆故意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检查。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条例》对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上、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的处理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依法处理。
《条例》对货运车辆规范装载的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处罚:禁止车辆在装载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车辆装载物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违反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违反本《条例》相应处罚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对公路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条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公路经营管理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