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规划铁路、水利、供电、给排水、通信、油气管线等设施的规定:规划铁路、水利、供电、给排水、通信、油气管线等设施时,需要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既有或者规划公路的,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保证既有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规划的相互协调。
《条例》对公路超限超载治理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条例》对因修建铁路、机场、水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和挖掘,跨越和穿越公路的规定:因修建铁路、机场、水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发布公告。
《条例》对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各种设施的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设。公路管理机构发现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修复、处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条例》关于货运运输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的治理的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