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我省有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1.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确定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照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