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基本原则)
根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已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中央在沪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五条(组织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事务的机构。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基金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缴费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承担。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单位的供款性质,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全额承担、财政和单位按比例承担,或由单位全额承担。
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
第八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
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凡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九条(账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