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试用期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广州开发区西区附近某世界500强企业,招聘100名男性普工,称月收入3000元左右,但试用期与转正后薪酬各不相同:试用期每月为底薪1030元+加班费,转正后每月为底薪1600~2000元+加班费。那试用期的工资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吗?
解读:
广州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工作人员明确说明,从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的那一天起,无论试用期还是正式期,员工应当获取的劳动报酬都必须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员工有权争取合法权益。
案例3:“包食住”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新塘某电子公司招聘“生产工”,其岗位薪酬每月是“底薪810元+伙食补贴240元”。增城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60元,如果只算底薪,该企业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加上伙食补贴,则超过最低
工资标准。应聘者小谢告诉记者,这样的例子很多。之前他在某电子公司工作,当时的标准是每月1030元,该公司却把30元提出来作为考勤奖。也就是说,员工只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休假,每个月才能拿到这30元。
解读:
《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和特殊津贴,也不包含“包吃包住”费用,并特别指出企业不能把“包吃包住”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如某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20元,当地某企业为职工提供食宿设施,每月发给职工500元工资,加上企业为职工提供食宿支出的伙食费200元、住宿费220元,合计为920元。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企业
应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后,再对自愿选择在企业吃住的劳动者,收取相关费用。
案例4:计件工资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广州某电器公司欲招3000名生产工,底薪只有1000元加集体计件工资。
解读:
不管国有还是民营企业,都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主体。黄巧燕老师明确指出,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适用于计件工资,计件收入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的《最低工资规定》清楚说明:“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