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严肃纪律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确保招警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要坚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政策解读、风险评估、舆论引导等工作,为开展招警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年度招警计划、工作方案、招考公告以及招录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公务员局和公安部。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具体招录工作按照管理体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