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招警政策
(一)加大艰苦边远地区招警力度。艰苦边远和反恐维稳任务繁重地区招录基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采取适当降低招考职位学历要求、限定报考人员户籍、放宽招考专业限制、不限工作年限和经历、合理确定开考比例、限定最低服务年限等措施。条件特别艰苦和任务特别繁重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可以进一步采取单设职位招考、设置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当地县乡事业编制人员、退役士官士兵招考等政策,必要时可不设开考比例。
(二)完善体检和体能测评项目、标准和办法。根据公安工作对人民警察身体条件和身体素质的特殊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和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明确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条件、程序等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体检和体能测评环节在招警工作中的顺序。体检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被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三)严格招警考察标准。要在遵守公务员录用考察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招警考察内容、标准和方法开展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对政治素质有特殊要求的职位,考察工作可予以前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研究制定。
(四)探索心理素质测评。要积极开展人民警察招录心理素质测评工作研究,围绕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和职位要求,科学确定心理素质测评的内容要素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心理素质测评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有条件的地方在招警时,可结合实际开展心理素质测评试点工作,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的重要参考。
六、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机制,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严把公安机关进人关、改善公安队伍结构,提高公安队伍素质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从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严肃纪律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确保招警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要坚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政策解读、风险评估、舆论引导等工作,为开展招警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年度招警计划、工作方案、招考公告以及招录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公务员局和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