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可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放弃已找回车辆;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应放弃被找回车辆。被放弃的小客车在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自本《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持信息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信息录入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客车指标。
第四章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依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所称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是指列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中的纯电驱动小客车。
第二十五条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若申请数量少于当期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额,直接配置。若申请数量超过当期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额,摇号配置。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条件,需符合本《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企业申请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编码总数不受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后,可以申请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
第二十八条个人不可同时申请小客车指标和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