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出租车改革方案,出租车改革的最新进展(13)

政策改革2018-11-29王新老师

  主要观点2:应当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19条)

  理由:

  (1)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认为无偿使用会造成个体承包者经济损失。

  (2)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无偿使用可能造成公共利益流失。

  (3)因资源的有限性,经营权无偿使用增加了权力寻租空间,导致垄断阶层和垄断集团更加稳固。

  主要观点3:应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10条)“新增车辆实行无偿有期限制度。原有车辆仍然维持现状,彰显公平合理原则”,以及应“明确具体时限,防止各地进度不一”等。

  3.关于经营权转让问题(177条)

  《指导意见》第六条:“规范经营权的使用管理。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主要观点1:应当禁止经营权擅自转让(115条)

  理由:

  (1)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公共资源,私下炒卖和擅自转让,造成公共利益流失。

  (2)经营权转让将提高经营成本,加重驾驶员负担,应当禁止炒卖和擅自转让。如“经营权所有者自己运营何来份钱?份钱高正因为出资者转包所致。经营权就像住房,买和租的区别,国家应鼓励经营权归实际运营者所有,禁止投资性交易,才能消灭‘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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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观点2: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转让(62条)

  理由:

  (1)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禁止转让将导致个体经营者投资贬值,希望有条件的允许转让。

  (2)明确经营权转让条件,使其风险可控,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也有利于保护经营者权利。如“关于擅自转让,应该根据经营者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对年龄超过六十岁、因工致残、因病死亡等特殊情况,由政府及市场指导其价格进行市场转让,一旦转让其本人再不能进入此行业,这样就可以防止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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