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使用年限的车辆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淘汰;
(二)无使用年限的车辆淘汰。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补贴:
(一)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二)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补贴。
第八条已按《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深人环〔2013〕154号)标准申领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且该黄标车的强制报废期限为2016年1月1日之后或无使用年限的,按本办法补贴标准追加补贴差额。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九条强制报废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提前将黄标车转出深圳市外的,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第十条强制报废期限为2016年1月1日之后或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办理提前报废的黄标车,按照第一阶段补贴标准实施补贴: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6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