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

政策改革2018-09-30王新老师

新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基本上一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原规定为15-30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七、关于产假工资和流产假工资

原规定为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后来由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以及各地出台生育保险规定,所以,新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生育医疗费的承担

原规定为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随着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出台,负担方式已和原规定有所不同。新规定为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九、关于哺乳时间

原规定和新规定关于哺乳时间基本一致,用词稍有不同。原规定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新规定无此规定。

十、哺乳期加班和夜班规定

原规定为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新规定更严格,删除了“一般”二字,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十一、禁止性骚扰规定

原规定无此内容,新规定增加了此项内容,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十二、关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原规定为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新规定删除了此内容,不过,只要计划生育政策不改,实践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要享受相关待遇仍不太可能。

十三、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原规定对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规定对法律责任更明确。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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