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和不同(2)

政策改革2018-09-30王华老师

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十、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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