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意见发布最新消息(2)

政策改革2018-09-28李天扬老师

在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其他军工领域,分类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竞争性采购体制机制,支持非国有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服务和竞争性采购。

对其他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共用技术平台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意见》要求加大国有资本投资力度,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和带动作用。

李锦认为上述领域被明确列出,实际上形成了国企混改的两张“负面清单”,“第一张是从宏观上讲,明确地列出了上述需要国资独资或控股的几大领域,第二张则是从微观层面上,明确了即使在上面负面清单之内的一些业务也是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的,比如军工在负面清单中,又规定了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其他军工领域,还可以放宽市场准入。”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包括能源、交通、医疗、教育、通信等在内的领域一直是民营资本进入意愿比较高的领域,明确列出非禁即入的“负面清单”,降低了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不确定性。

保护产权,鼓励各类资本参与

另一个亮点是,《意见》将保护产权明确写入改革所要坚持的四大原则之一。“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在具体内容中,《意见》对产权保护也多有强调,比如要求健全严格的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整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和知识产权权益;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给予同等法律保护等。

黄群慧表示,在此前的混改中,非公有企业面临“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各种隐性壁垒,具有垄断势力、财务绩效良好的国有企业也缺乏引入非公有资本的内在动力,在引入非公企业资本时,常常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区位布局制订了“特别条款”,加上人员身份转换和安置障碍,影响了非公有资本参与混改的积极性。而保护产权有利于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混改。

《意见》提出,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可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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