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生效后民间借贷要注意什么(2)

政策改革2018-08-29李一老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8.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以上的情形都是将借款用于损害第三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金融市场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导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借贷合同无效后会如何处理?

如果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法院一般会判决借款人偿还出借人本金,或者对支付的利息收缴。

四、利息

(一)对于借贷期限内的利息的处理:

1.双方没有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双方约定了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会支持;超过年利率24%但没超过36%的这部分利息,属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借款人没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不会支持。

(二)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

1.借贷双方可以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但不应超过年利率的24%。

2.借贷双方仅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有约定月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借贷双方既没约定借贷期限内利息,也没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对于违约金、利息、其他费用的计算: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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