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最新意见(2)

政策改革2018-08-29王华老师

再次,从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3条已经对这一问题暗含了相应规定。第13条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从这里的“仲裁裁决”的文意看,“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所依据的就是以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为准。

最后,从司法实践效果看。以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为准有利于减少诉讼,减轻司法成本,能够使劳动争议案件及时解决,当前人民法院面临重大审判压力情况下,通过一裁终局的仲裁程序处理劳资纠纷,既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又能够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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