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退伍新政策 士官退伍费标准(2)

政策改革2018-08-18三水老师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四、安置地点  

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随军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2、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4、夫妇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五、安置政策  

1、担任师级职务的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20年的,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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