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政中也规定,将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收入从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改为全部留归单位。这就意味着高校科研人员可以从学校获得更多收益。
■亮点三
科技成果定性特殊国资
此次国家新政中明确,科技成果是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必须在应用中才能产生价值,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不确定性等不同于其他国有资产的特点。
对此,华中科技大学副校长、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常务副主任骆清铭颇感欣慰。
骆清铭曾多次强调,科技成果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价值,这当中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科技成果要实际应用才能实现价值才值钱;经常出现被认为很值钱的成果在实际运作中,却根本不值钱的现象。因此,骆清铭一直认为,科技成果这类无形资产,不能简单地等同其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来管理。只有将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的性质界定清楚,才能充分下放处置权和收益权,才能为科研人员彻底松绑。
■反响
科技成果转化冰障开始融化
省科技厅成果处处长李述武表示,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坚冰正从国家层面慢慢融化。虽然只是局部试点,但体现出国家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巨大勇气和开放氛围,非常有利于我省科技十条的大力实施。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友德建议,待改革试点成功后,宜将这些政策写进正准备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样,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的巨大红利,将会在全国得到彻底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