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事业单位涨工资相关信息

政策改革2018-11-28王华老师

海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相关规定

  备受关注的《海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已经2016年9月16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5日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从2016年1月1日起就已实施绩效工资(高中、中职学校和幼儿园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为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海南决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关注一: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及时间

  方案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除已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职)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16年1月1日以后正式调(聘)入上述单位的,从调(聘)入的下月起执行;调离上述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方案要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要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际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同时,要建立绩效工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关注二:取消年终奖及地方性津贴补贴

  方案明确,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予以保留,按原方式发放外,原省、市、县出台的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根据规定,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已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须将单位绩效工资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系统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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