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于受聘人员辞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改变了以往非法定事由辞职一般需经单位批准的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最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于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亦作了补充规定,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你决定参照老合同来制作聘用合同文本,无不可,但因新规定与原《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部分条款有区别,你在具体操作中一定要注意新旧规定的不同,适当调整,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及单位需要约定具体条款。对于员工辞职的问题,如你单位有特殊要求,亦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明确。(作者: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乔蓓华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