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福利改革不及时。
社会舆论之所以无法接受和认同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偏低的结论,主要原因就在于公务员薪酬体系里隐含的高福利,这些福利包括住房、用车、医疗、子女教育、餐饮、工会福利、文体设施等。这些年来,通过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公务员住房福利多数已经或正在通过公积金等制度来加以规范,但仍有部分地区、行业存在变相住房福利。其他方面的福利近年来虽然有所遏制,但部分隐性福利依然广泛存在,突出表现在用车、子女教育、单位食堂等方面,这些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福利项目,未来应该进一步通过车改、医改、教改、公务接待改革等,使之真正走向社会化、商品化、货币化、公开化。
四是实施保障不法定。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并实施《公务员法》,但公务员薪酬目前仍然以诸如财政部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的一般文件等低规格、低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为主,缺乏统一、规范、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当然,国家目前主要是鼓励地方开展公务员薪酬改革的试点探索,在尚未取得成熟经验前慎重立法,固然有其值得理解之处。但是,对于这项事关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问题,还是应该要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思路出发,及早探索开展公务员薪酬立法的前期准备,争取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