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位。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原则上应是法定的、强制的和终身的。要使这项改革落到实处就要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实行定位,对其运营和管理更要有配套的政策法规支持,特别是资金来源要作出法律保证。
2.待遇。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加一块补充待遇并不构成社会不公平问题,仅仅是工作性质所带来的待遇差别。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并轨统一,所以在统一制度内部不存在原有的待遇差别,因而也不会发生筹资相同而待遇不同的侵占公共基金行为。
3.资金。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必须由国家财政保证供给。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改革,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收支体系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障改革所需资金。从总体看,由于改革仅是对原有退休金制度的替代,因此并不会明显增加现有财政支出压力。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应分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果,在缴费要求和给付待遇等方面都应与企业一致,使这一块真正做到不存在差别的完全统一;补充养老保险有其机关事业单位的特殊性,适用对象、资金来源和政策目的都与企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分开管理,进行单独核算分别管理。
4.替代率。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给付替代率一般不低于15%左右。我国目前往往是替代率很高,而实际养老金水准却较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替代率应介于50%55%之间,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此基础上增加补充养老保险15%左右的替代率,最终应达到65%70%。这个替代率水平可能会与现行的待遇有差距。要保证今后养老保险给付水平不降低,通过工资收入的不断提高而调整缴费基数,经过一个可能多达二三十年的过渡,逐步降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替代率,以最终达到预期的法定替代率水平。
此外,在统一制度与补充制度之间应建立合理的联动机制。在统一制度提高替代率时,补充制度的替代率应适当降低,从而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补充后的养老保险替代率,始终保持在规定的替代率要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