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教师工资改革试点方案出台”是假的?(2)

政策改革2018-11-28王新老师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即:不计工龄学龄),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本次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凡非全日制教育的学习时间一律不得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2.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虚算一年,只适用于本次改革)。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研究机构助理研究员到高校被聘为讲师,其助理研究员与讲师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不同序列岗位(职务)的任职年限不得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没有原任低一级岗位的,按现任(聘)岗位进行套改。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的薪级工资标准。

  所聘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任)岗位。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五、正常调整工资

  1.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2.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六、几个相关问题

  1.套改增资额的计算: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减去现有工资条的前两项(即: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则为本次工资套改增资额。

  2. 2006年7月1日以后职务(岗位)发生变动的人员,先按原职务(岗位)套改增资,再从新职务(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务(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调资(即:先套改,再调资,分段补发增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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