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政策详解(2)

政策改革2018-11-28王新老师

  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实现人员能上能下的一种竞争性选拔方式。考虑到竞聘上岗只是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条例仅对需要竞聘上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办法,对竞聘上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规定聘用合同期限,列明合同解除情形

  2002年国办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将聘用制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签订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过90%。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明确奖励和处分种类

  参照公务员法有关奖励的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奖励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具体办法。

  2016年8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处分的适用范围、种类、权限和程序作了规定。在总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的工作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据此,条例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为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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