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层次,面向全体国民的基础养老保险。这个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体现公平,人人都有;第二个层次,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完善;第三个层次是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第四个层次是面向高龄老年居民、贫困老年人的老年津贴制度和老年低保制度。
虽然在学界和政府层面,对于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如何构建存在多种方案,但是多层次是普遍达成的共识。
以褚福灵思路为例,在以上四个层次中,第一、第四层次属于政府责任,第二层次中,个人与企业承担部分责任,第三部分则属于个人或企业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基础养老金与老年津贴、低保制度,其作用是让全体老年人都拥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它是普惠制的,而非锦上添花。老年人要想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则需要更多依靠个人与市场的力量。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在一些国家,退休后居民在健康水平允许的情况下,自愿继续工作的现象越来越多。
在日本,退休后老年人收入来源中,有40%为继续劳动所得,50%来自国家养老金,10%是个人资产储备所得。
芬兰是较早实施弹性退休政策的国家,2005年芬兰规定职工可以在63岁到68岁之间退休,政策实施当年,芬兰符合退休年龄的4万人中,只有大约1万人申请了退休,大部分都选择留在工作岗位上。芬兰媒体报道称,人们愿意继续工作的,大多是为了体现自身价值。
在转变了养老完全靠政府的观念后,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也将出现上述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