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待遇政策规定【优秀】(11)

征兵资讯2018-09-20李天扬老师

31、军队转业干部发生问题处理责任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32、对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处理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3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的计算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发给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49号、后财字第45号)规定,自主择业补助费分段计算。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之日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第二次入伍的军龄可合并计算,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

自主择业补助费计发基数,按照干部转业费计发基数的规定执行。自主择业补助费列退役费科目有关项目领报。

3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补助费的计算

依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字第48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师职(含技术6级)以下干部,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年的,按满周年的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

3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的计算

依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42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师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局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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